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7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学生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学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山西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
(四)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
(六)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系)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各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一)负责推荐本学院(系)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及时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供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负责本学院(系)勤工助学岗位增减的申报。
(三)负责做好本学院(系)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记录,学期末根据记录对各岗位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四)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五)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方式
第九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两种方式,即设常岗、打临工。
第十条 设常岗是指设立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常岗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岗位可大致分为实验室岗、资料室岗、办公室岗、保洁员岗、勤杂工岗等。
第十一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特困生人数(大致为学生总数8%)而定。
第十二条 打临工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临工岗位的设置由校内各单位提供,由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必要的原则,按需设置,杜绝空岗。校内各学院及相关单位于每年12 月申报次年勤工助学岗位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学生教学计划,每学年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大一学生上岗,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安排大四学生上岗。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
第四章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十六条 常岗程序
(一)各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计划公布本学院(系)设岗及校内各单位设岗情况,安排学生上岗。
(二)学生在学校相关网站查询相关岗位信息,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学院(系)报名。
(三)勤工助学上岗人员的确定以学院(系)为单位组织进行,学院(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岗位的人数、工作职责、劳动时间、岗位要求,进行初步筛选,择优录取,安排学生竞争上岗。岗位安排以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者优先。
第十七条 临岗程序
(一)提供临工工作机会的单位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书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具体联系人等。
(二)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发布临岗信息。
(三)相关学院(系)推荐贫困学生上岗。
(四)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写出工作总结,填写“山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临岗登记表”,报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作为发放补助依据。
第十八条 上岗学生由学院(系)根据上岗学生情况、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参照设岗单位意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要在鉴定表学院(系)意见栏中注明考核结果。
第五章勤工助学补助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补助由学校按照各学院(系)及相关单位对上岗学生的考核及工作总结发放。对按要求完成工作上岗学生,全额发放补助;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上岗学生,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补助。常岗勤工助学补助按照学期发放,临岗勤工助学补助按次发放,上岗同学补助通过银行划入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补助标准
常岗每岗每月200-400 元
临岗每岗每小时20-40 元
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具体工作可适度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大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