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07)24号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资助3000 元。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国家助学金按照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凡具有山西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当年按照有关规定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学院(系)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学生人数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各年级(专业班级)评审名额,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
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
4、辅导员根据评审条件以及评审名额,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差额民主评选。民主评选结果以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5、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班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选结果,评审产生本学院(系)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并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系评审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资助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
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等额评审,确定上报资助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按照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学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国家助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一六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