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17)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山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等;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诉,直接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 个月。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不当;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或过错。
第十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