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罗绣烈士纪念奖学金是为纪念罗绣先生而建立的。
罗绣(1900———1927),原籍山西省朔县,1922 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共青团,1924 年考入北京俄文法政大学,1926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成为法政大学党支部成员,具体负责中共北京市委的地下交通工作,1927 年12 月在北京英勇就义,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罗绣烈士在海外的儿子罗漾明先生及其子嗣秉承其先辈的遗愿,于1997年11 月向山西大学捐赠壹万伍仟美圆,设立“罗绣烈士纪念奖学金”。
第二条 山西大学罗绣烈士纪念奖学金基金委员会由罗漾明先生任名誉主任委员,由其三个儿子罗坚、罗均、罗堪任名誉副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另聘委员若干名,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发放事宜。
第三条 凡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山西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条件,并承认本章程者,可作为“罗绣烈士纪念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根据设奖人意愿,此项奖学金优先考虑环保专业和朔州籍学生中达到获奖条件者各一名。
第四条 评选该项奖学金,须经所在学院(系)提名,由山西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初审推荐,经该项奖学金基金委员会复审表决确定。
第五条 该项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发放一次,时间暂定为每年六月份。奖学金从基金存放利息中支取,基金会可根据基金的年息数额确定获奖人数及奖学金数额。
第六条 该项奖学金颁发时同时颁发荣誉证书。若获奖者在获奖一年内受到校级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或受到司法部门处理或处罚,基金会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七条 每次评审及颁发奖学金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由基金委员会主持制定并责成有关机构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归罗绣烈士纪念奖学金基金委员会。
山西大学罗绣烈士纪念奖学金基金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