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16)6号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
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认定标准和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0%,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比例为5%—8%。
各学院(系)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名后,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6、认定程序
(1)每年九月份新学年开始,学校发布通知,对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2)学院(系)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安排部署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 申请资格认定的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个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山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
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任选一项即可):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父母亲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亲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召开民主评议会,讨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
(5)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专业)专题班会,通报本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情况,经班级(专业)全体学生通过产生本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并提交学院(系)工作小组。
(6)学院(系)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级(专业)认定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产生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并向本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要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解决。如学生对学院(系)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理。
(7)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系)上报材料,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确定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列入学院(系)学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学校以及各学院(系)要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院(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相结合。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讲诚实话,做守信人。
4、学院(系)要加强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分类管理《山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山西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表》和班级(专业)评议记录和结果等档案材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按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外,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获得以下资助:
1、国家助学金(人数比例20%左右),每人每年资助3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数比例3%左右),每人每年资助5000 元。具体操作执行《山西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和《山西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等管理规定。
2、勤工助学补助。学校提供相应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学生上岗,课余时间参加适当劳动,获得相应补助。具体操作执行《山西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
3、校内助学金。原则上面向特殊困难学生发放校内助学金,具体发放比例及额度依据当年经费预算进行测算。评审办法参照《山西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管理规定。
4、临时困难补助
(1)当年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不测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相应资助后经济压力仍然较大,难以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需要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2)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程序为:个人申请———辅导员初审———学院(系)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召开部(处)务会议研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审批)———资助。
(3)临时困难补助5000 元以下的,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具体资助额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特殊情况需资助超过5000 元的,经部(处)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二)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学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以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5、存在超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等。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一七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