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山西大学设立,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毕业年级学生于每年六月份组织评审,其他年级学生(不含新生)于每年九月份组织评审。
1、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全校奖励名额为4500名,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1000名,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名,每人奖励12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名,每人奖励800元。
2、单项奖学金奖励名额不限,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
第三条 参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山西大学正式学籍;
2、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35%以前;
4、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应于评审学年在学术、科研、文艺、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一般应获得省级以上(含)表彰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含)发表论文。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学院(系)学生人数,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学生学期综合成绩测评。在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35%以前的基础上,根据各年级(专业班级)学生人数,分配评审名额;
3、辅导员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选,从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中评选出推荐获奖学生以及等级,向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交评选结果;
4、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或专业班级)民主评选结果,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5、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学院(系)评审结果,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二)单项奖学金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系)进行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毕业年级学生每年五月份申报,其他年级学生(不含新生)每年九月份申报;
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励标准,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条 各学院(系)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〇一七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