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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心理咨询师守则

第一,善行:心理咨询师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第二,责任: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专业服务的最高水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

第三,诚信:心理咨询师应努力保持其行为的诚实性和真实性。心理咨询人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来访个案,如果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

第四,公正:心理咨询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其他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的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第五,尊重: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第六,专业关系:心理咨询师不能因来访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不得与当前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

第七,保密: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未经来访者同意不能告诉家长、辅导员、老师或同学;案例研讨、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当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当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心理咨询师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第八,职业责任: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所接受的教育、培训、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人们提供及时、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应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应保持对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经常采取适当的步骤寻求专业督导;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专业服务。

第九,心理测量:进行正规心理测试前,必须向来访者说明测试的内容和目的;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不得滥用测量工具牟取私利。

第十,伦理问题及处理:心理咨询师应学习伦理规范,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当向心理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和来访者的利益。

第十一,守时:心理咨询师按规定时间提前来咨询中心准备咨询,不得无故推迟咨询时间,如有变动必提前两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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